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戴XX,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陈为银,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XX与被申请人陈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许XX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陈为银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
刘爱青律师
发布者:刘爱青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9日 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戴XX,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陈为银,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戴XX与被申请人陈为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许XX名下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陈为银名下价值90000元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