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很多不是具有较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特别是当事人,并不懂“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这两个概念的区别,这也是他们总是抱怨“明明我有理,这官司咋就输了呢?”的主要困惑之一。其实即使我这个出道已有几年的法律工作者,也对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长久不得其精要。
有这样一个故事可能更能帮助大家理解两者的区别:
某女甲,盲左眼,然右眼“目若朗星,眉似含黛”,因此久寻婆家而不得。有巧舌媒婆谓甲父母:“予五十金,助女嫁男乙”。甲父曰:“愿闻其详”。媒婆计道:“对家来见女,让女做害羞状,只现右侧脸,一笑即侧身走”。甲父曰:“安可”?媒婆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此若乙父、母无异议,则事成矣!”。约数日,乙父母前往甲处见,女出,隔帘以右侧脸相示,嫣然一笑,遂红晕满面,旋即走。乙父母甚喜,遂订婚。及洞房夜,乙去红盖,始见女“眇一目”矣!
这个故事中,“客观真实”是甲女“眇一目”,“法律真实”是右眼美妙绝伦。乙父母如同法官,只能根据生活经验法则推断甲女“两只眼睛一样漂亮”作出订婚的决断。或许有人会说:“为什么不能让那个女的露出全脸?”,是啊!我们不都是通常按照概率的大数原则来作出判断与决策的吗?父母都能犯这样经验主义的错误,何况法官呢?要避免这样的错误发生,当事人乙男必须亲自到场,主张要看全脸,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前者发生在过去,后者呈现于现在;前者是真实发生的事,后者是可能曾经真实发生的事;前者与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后者与人的主观认识和判断有关等,当然如果用学究气一点的话来说就是“法律真实就是经过证据重新建构的客观真实”,如同一个房子倒塌了,用原来的材料重新建一个,可能与原来的房子很相似,但几乎是绝无可能和原来的一模一样了。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就会发现,我们收到的每一份判决,都无一例外地是根据“法律真实”作出的认定。至于其与“客观真实”究竟存在多少距离,甚至是否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客观真实”都是个问题。
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对“客观真实”的发现尤其如此。“此情可待成追忆?只是当时已惘然”说的大概就是这个意思吧!
陈昭海律师
陈昭海,盈科淮安律所执业律师,有二十五年银行业工作经历,历任国有大型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支行长等职。2016年执业,专注于重大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和金融、证券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承办了工商银行淮安分行诉南非某银行国际信用证结算纠纷案(原告工行胜诉);某基金管理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2亿元债权转让与公司担保纠纷案(当事人中科公司胜诉免责;陈某等19名隐名股东股东资格确认案(当事人陈某等全案胜诉);某民间借贷最高院再审案,最高院全案改判,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