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判决幼儿园教师韩某在休息日的工作应视为加班,并责令幼儿园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此案引起了深腾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劳动律师的高度关注。
韩某原为幼儿园教师,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然而,幼儿园基于家长需求,每周末安排教师“值班”,韩某在离职后通过诉讼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加班费。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周末的“值班”实际上与正常工作期间无异,因此应认定为加班。
深圳劳动律师指出,现行法律对于值班是否应支付费用及支付标准并无明确规定,通常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约定来决定。本案中,深腾律师事务所的劳动法律专家表示,虽然幼儿园将韩某的周末工作称为“值班”,但其实质与正常工作并无区别,因此应视为加班。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提示,虽然“值班”与“加班”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用人单位不得以“值班”之名安排劳动者加班。值班通常是指用人单位因特定需要安排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或在可以休息的情况下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对于劳动者要求加班费的诉讼请求,若符合加班条件,法院应予支持。
深腾律师事务所和深圳劳动律师均强调,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额外工作时,应明确工作性质,依法支付加班费,避免因误解或滥用“值班”概念而引发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