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多年的父母的死亡证明应去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具体开具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相关法律知识说明如下:
一、死亡证明的开具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后,应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因此,对于已故多年的父母,其死亡证明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
二、死亡证明的种类与开具条件
1.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 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或卫生站出具的证明。
3.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 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死亡证明开具的流程与材料
1. 流程: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 材料:通常需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与死亡者关系的证明信;如有可能,提供医院或有关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尸体火化证明等;以及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死亡者户口的证明。
综上所述,已故多年的父母的死亡证明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开具时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遵循一定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