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19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甲在天津市河西区消费娱乐期间,因琐事与乙发生口角,后二人在KTV停车场出口处相遇后再次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撕扯并抱摔一同倒地,致乙腿部受伤。
案发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乙左胫骨平台骨为轻伤一级。
通过我方与被害人及其家属积极、多次的沟通,达成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法律意识淡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甲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甲的辩护人建议法庭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