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被告人甲,伙同被告人乙,经预谋后在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某公司内窃取工业用照相机两台。经鉴定,被盗2台工业相机的价格为人民币14000元。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甲、乙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甲、乙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甲、乙如实供述,主动承认犯罪事实;2.被告人甲、乙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无前科;3.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甲、乙在取保期间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不存在社会危害;5.二被告人盗窃的财物已经退还被害人;6.被告人甲、乙愿意赔偿被害人,希望得到被害人谅解;7.其表现一贯良好,到案后认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伙同乙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审判程序,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