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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程尾款

发布者:天津九焕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215人看过

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第三人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甲公司在201411月通过丙公司承接了乙公司发包的工程,并进行了实际施工。乙公司通过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了工程竣工量工程量清单,双方结算金额为4073500元,乙公司在201515日通过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工程款3114109.51元,目前欠付959390.49元未付。甲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提交的工程量清单确实包含在乙公司发包给丙公司的工程范围内,已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是实际施工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丙公司述称,请求驳回甲公司的起诉,告知甲公司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21226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丙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2133日制定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法院已经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为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但双方对甲公司实际施工了工程的事实无异议,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施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交付结算,甲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丙公司确认欠付甲公司工程款959390.49元,乙公司确认欠付丙公司工程款数额大于甲公司主张的工程款金额,甲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发包人乙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95939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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