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某甲,通过中介公司某丙,看上了被告某乙位于天津市北辰区的一套房产,该房屋建筑面积86.36平米,价款为人民币1567000元。双方约定某乙于2019年12月30日前还清贷款并注销抵押权。
合同签订后,2019年12月3日某甲依约支付了40000元定金,某乙出具了定金收条,同时向某丙公司支付中介费15670元,某丙公司为某甲出具了收据。2019年12月30日,某乙没有依约还清贷款并注销买卖房屋抵押登记,某乙要求某甲追加购房定金,案外人某丁于2020年1月23日向被告某乙账户支付追加定金30000元,某乙出具收据,收据载明2020年2月13日前办理买卖协议和过户手续。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双方未如约办理相关手续。2020年3月13日某乙与某丙公司签订了由某丙公司业务员起草的《补充协议(追加定金)》,该协议约定某甲支付前两次定金的时间和金额,并且需再向某乙支付定金100000元,疫情过后办理房产交易手续。2020年3月13日案外人某丁向被告某乙账户支付追加定金100000元,某乙出具收据。2020年4月初某乙将还清贷款及注销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办理完毕。某丙公司业务员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预约,某乙却因家庭矛盾纠纷拒绝到场,以至于无法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
法院认为《房产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追加定金)》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某乙未按约定期限办理还清贷款及注销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并且因家庭矛盾纠纷拒绝配合,以致于无法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应属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某乙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补充协议(追加定金)》定金数额为170000元,双倍应为340000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