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对破产债权提出异议?
在企业的破产清算案件被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应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登记造册,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在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管理人确定并登记在册的债权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对债权提出异议需要遵守相应的程序。
一、对债权提出异议的具体情形:
1.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
2.他人债权是否存在;
3.他人债权是否合法有效;
4.债权具体数额;
5.有无财产担保等事实的异议。
二、债权异议提出的主体:
债权人、债务人
三、债权异议提出的程序: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提出异议,需要先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后,仍然对债权有异议的,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四、债权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
应于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起诉
五、债权异议受理的机构:
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如果存在异议的债权签订了仲裁条款或协议,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八条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第九条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