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吗?
(一)基本案情:
潘×与姜×1为合法夫妻,于2010年8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1年9月25日在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姜×2。自2014年10月至今,姜×1未对姜×2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导致姜×2难以维系正常生活,学习以及医疗费用,严重影响了姜×2的生活。为了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让孩子能够正常成长,姜×2向法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一、姜×1支付给姜×2抚养费每月4522元。二、判决姜×1一次性支付给姜×2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抚养费45220元。三、判决姜×1一次性支付给姜×2瑞思学科英语学习班学费9900元。四、诉讼费由姜×1支付。
(二)法院认为:
潘×携姜×2于2014年10月与姜×1分开居住,姜×1应当承担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姜×1表示自己没有能力、对方不同意其探望孩子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合法抗辩理由。故姜×2主张支付拖欠抚养费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观点
对于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可能没有疑问,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分居阶段的抚养费是否可以主张的问题就有不同的看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分居期间,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是可以向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主张抚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