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生活中有很多情侣在领取结婚证之前,就双方共同出资买了婚房,但因为各种原因,部分人会将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若出现夫妻感情破裂情况,那这套双方共同出资房屋的归属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案例1: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因双方个性不能相容而产生矛盾,后彼此产生不信任而使矛盾加剧。2013年8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海市四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11年1月签订预售合同,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11年1月4日原告使用招商银行账户向开发商支付了22万元,其余首付款由被告支付。2012年6月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40万元,2013年6月偿还贷款本金416,523.94元,婚后共归还商业贷款本金825,191.03元,结清银行商业贷款。婚后共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15,128.11元,目前尚余公积金贷款286,793.50元。
法院认为:上海市四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购买于婚前,当时双方已有交往和生活,虽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在购房时存在资金的投入,该资金投入的行为是发生在原告对被告购房行为明知的前提下,房屋产权仍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该房屋应为被告个人财产。原告投入的22万元,由于当时两人特殊的关系,双方对该款的性质并未做约定,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离婚后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2万元。被告婚后偿还贷款的资金,双方均无个人出资的确实证据,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2011的1月13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24日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婚前,被告于××××年××月8日以个人名义与扬州京华城中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城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扬州市京华城荟景苑45幢1501室(以下简称荟景苑)房屋一套。房屋面积187.49㎡,房屋价格6540.52元/㎡,房屋总价1226282元,其中首付款626282元,剩余600000元由被告向银行贷款缴纳。其中原告出资659399元,出资比例为52.4%。被告出资贷款600000元,比例为47.6%。
法院认为:第一,讼争财产虽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并不表明该房系被告个人出资购买,原告所举证据及法院调查取证,能够证明购房购房款中除贷款以外款项均由原告父母出资。第二,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本案中,双方购买房产系婚前,原告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原告个人的赠与。第三,原、被告双方基于恋爱、婚姻关系共同出资购房,且购房时间系双方婚前,双方对房屋应按出资比例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被告仅以房产登记主张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于法无据,对其主张不应支持。
针对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共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根据不动产登记制度,认定该房产属于登记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共同出资的部分被认定为是赠与或者是借款,在判决时判令向另一方返还出资的购房款;另一种是将该房产认定为双方婚前共有财产,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可以看出,不论是哪种观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都不会因为夫妻关系的建立而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为了更好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保存好打款单据,避免遭受更大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