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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了大学,还需要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吗?

发布者:周悦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4日|分类:私人律师 |1058人看过

现在越来越多的学生在高中毕业,年满18周岁后,继续深造学业,在读书期间,因为条件限制,大部分的学生还是无法靠自己的劳动去获取收入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上大学期间的花费较之小学和中学阶段,学费和生活费都有所增加,这对于单亲家庭来讲,父母一方负担孩子的学杂费和生活费会有点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一方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对方继续支付孩子年满18周岁的后的抚养费吗?

案例分析:

原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黄某(系赵某的母亲),

被告:赵某1

原告赵与被告赵某1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共计144977.1元(自2014年10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月21日,生活费每月3000元*38个月=114000元,教育费27347.65元,医疗费458.97元*50%=229.48元);2、判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3000元(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原告大学毕业时止);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的50%(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原告大学毕业时止);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黄某与被告赵某12014年10月21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随黄某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3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由黄某与被告赵某1各按50%比例支付。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定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支付抚养费的截止时间。原告主张抚养费,应支付至2019年10月31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含十八周岁,故给付抚养费应至年满十八周岁当日止。原告要求支付至年满十九周岁的前一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看法:

首先,支付抚养费是属于民事行为,只要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协议,不论对于是否支付,还是支付的金额,双方都是可以协商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会禁止一方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行为。

其次,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要起诉至法院,要求法官认定,由于法律上规定,对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以上可知,已经成年的子女即使还在上大学期间,也不属于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一方不愿意继续支付抚养的时候,孩子也是没有权利要求其父或母一方为其支付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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