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能追讨父/母未付的抚养费吗?
在父母离婚后,不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一般都会约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但在实践中,会有一方不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具有抚养权的一方也不积极主张,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其诉讼需要具有抚养权一方家长的配合,夫妻双方不抚养孩子的行为,导致孩子的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伤害。那孩子成年后,对于未成年期间不具有抚养权的一方不支付抚养权的行为还可以继续主张吗?
一、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母亲胡某与被告张某2原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于1999年11月7日生育了原告张某3。2012年5月21日,胡某与被告张某2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婚生女儿张某3,生于1999年11月7日,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壹仟伍佰给女方用于张某3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后,原告跟随母亲胡某生活,但被告张某2没有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小黄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其与胡某离婚时(2012年5月22日)至原告成年时(2017年11月7日)共计66个月的抚养费99000元。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小黄成年后仍可以追讨未成年时的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在子女成年后虽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对于子女成年前的抚养费,仍负有给付的义务。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拖欠抚养费可以因子女成年而解除义务,显然违背立法的本意,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本案中,小黄的诉权并不因其未成年时未向黄某主张而丧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原告母胡某丽与被告黄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承担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予以确认。在客观情况没有变化的情况下,被告黄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切实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被告黄某提出其目前无实际收入,无力支付原告的抚养费的辩解,因无证据证实且给付子女抚养费属法定义务,故对被告该理由不予采信。原告小黄请求被告黄某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并没有超出被告的能力范围,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原告要求支付拖欠货款的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二、律师看法
在不具有抚养费的一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是判决书、调解书等文书中约定支付抚养费时,不仅是另一方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其主张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在具有抚养权的一方怠于行使该项权利时,子女成年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其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