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新琪,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律师,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偶律师,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六安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某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1245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225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5月到2024年12月的工资16000元(底薪由4000元/月变更为2000元/月);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至2024年12月未休年假工资11448.28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2年1月到被告处工作,2024年12月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违法辞退原告,应当对原告的相关赔偿承担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被告六安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42000元,该款分期支付:于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21000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21000元;
二、若被告六安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本协议第一项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原告张某某有权按照48357.52元的标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调解协议,若义务人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将会面临承担损失扩大费用和违约金、强制执行措施、信用惩戒等不利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