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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中XX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王新琪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8日 12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过程

2021 6 月,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XX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签订了《X项目二分部桥面系工程建设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负责甘肃省XXXX乡桥面工程的钢筋卸车、堆放、波纹管安装、钢绞线制束、穿束以及工作平台制安拆、模板安装等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暂定总价 2616552.73 元。

合同履行过程中,2022 10 20 日双方签订了《X项目二分部桥面系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补充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提供劳务,对混凝土护面墙进行施工,合同暂定总价 486675 元。最终结算以《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范围内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为准,并明确约定工程劳务费按照当期结算,先按照 80%支付当期工程款,剩余 20%工程款在本工程竣工结算后 60 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

然而,2023 10 31 日工程完工撤场后,XX却一直拖欠部分工程劳务费不予支付。某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西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XX立即支付工程劳务款 511954.09 元及逾期利息 7408.4 元,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裁过程中,XX辩称对某某公司主张的欠付劳务款 511954.09 元有异议,认为某某公司尚未办理最终结算和合同封账手续,最终结算款暂不确定;对某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认为总劳务费为 2488711.80 元,已付 2335750 元,尚欠 152961.80 元(含质保金 119435.59 元,质保金未到期应当扣除)。

双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提交了大量证据,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结果

仲裁庭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通过微信分阶段多次确认未付劳务费合计 511954.09 元,但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结算总价款的 5%作为工程质保金,质保期尚未届满,故质保金应为 137385.2 元。因此,被申请人XX应付申请人某某公司劳务费为 374568.89 元。关于逾期利息,合同约定如甲方出现资金困难,乙方同意给予 3 个月的付款宽限期,在此期间内不视为甲方违约。宽限期过后,仍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最终,仲裁庭裁决XX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劳务款 374568.89 元及利息(利息以 374568.89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 2024 1 1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仲裁费 13744 元,由某某公司承担 3832 元,XX承担 9912 元。仲裁费某某公司已预交,XX在履行本裁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某某公司支付。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王新琪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某某公司的仲裁代理人,王新琪律师在本案中深刻体会到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尽可能详尽地约定各项条款,明确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时间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工程量清单、结算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在仲裁过程中,王新琪律师也发现,虽然某某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但部分证据的证明力仍存在不足之处,如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相关签字人员的授权问题等,这给仲裁庭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王新琪律师建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此外,王新琪律师还提醒广大企业,在遇到合同纠纷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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