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被上诉人卢某某系小学生,2020年X月X日卢某某在午休期间与上诉人李某某在教室内产生口角纠纷,李某某从后推卢某某致使其摔倒在教室讲台的边角上,致使卢某某脾破裂,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该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卢某某60%的损失,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卢某某30%的损失,卢某某自行承担10%的损失。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律师为其上诉至中院。该案经二审中院改判李某某仅承担20%的责任,学校承担70%的责任。
2、律师点评:本案中,学校虽在庭审中举证其制定并公示了一系列教育安全纪律规章制度,来证明其尽到了对学生管理、保护的义务。但未能考虑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的特性,在课间午休期间教室内无教师管理,以致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无法及时加以制止,存在安全管理疏漏,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对卢某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卢某某以及李某某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且在学校期间均接受了安全教育,应当意识到在教室内推搡、大闹具有人身危险性,两人在午休期间因口角纠纷,李某某推搡同学至卢某某摔倒受伤,因此两人均存在过错。
3、律师建议: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不仅仅要教书育人,同时对于危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充分预防及时制止,尤其在课间以及午休期间对于学生的安全应当尽到更严格、更周到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同时学生家长也应当配合学校作好各项安全教育的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