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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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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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有效吗

作者:徐永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1次举报

当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时候,该合同在法律上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这也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受到法律保护,对此造成的损失按照一般的债务纠纷处理。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金条款有效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符合法定有效条件就有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补充:

合同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当建筑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在以下情况时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依法索偿:

1、承包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实践中时常表现为发包方存在一定过错,承包方擅自停工并拒绝复工的,发包方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承包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因其未能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由于发包人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未能实现,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发包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不仅违背了发包方的签约意志,还极有可能导致发包方对原建筑施工质量的期望要求落空,故而在转包合同或违法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的同时,发包人也可通过解除权来直接维护自身利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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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灵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多元化投资集团企业管理和法务经验,实践经验丰富,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