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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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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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的由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徐永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3次举报

  违法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

  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该条规定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规定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律师补充:

  构成转包必须具有以下两个要件:首先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其次承包人必须将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给第三人。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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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灵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多元化投资集团企业管理和法务经验,实践经验丰富,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