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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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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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赔偿损失

作者:徐永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4次举报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赔偿责任主要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当事人在折价补偿工程款之外,还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就其过错承担相应损失赔偿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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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灵律师,毕业于安徽大学,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多年多元化投资集团企业管理和法务经验,实践经验丰富,擅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3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公司法、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