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原告)自出生起户口便落户于被告某村民小组,长期在该小组生产生活,且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依法享有集体成员资格。后因政府项目建设,被告集体土地被征收,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020年12月、2021年10月,被告分别按50000元/人、38602.7元/人的标准,向其他集体成员分配补偿款,却以委托人系“出嫁女”为由,拒绝向其分配共计88602.7元的补偿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人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二、代理核心策略
(一)精准锁定成员资格关键证据
成员资格是主张补偿款的核心前提。本律师团队重点梳理四类证据:一是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证实委托人户口始终在被告处,户籍从未迁出;二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凭证,证明委托人以集体成员身份履行义务,享受集体福利;三是家庭户主银行流水,清晰显示被告向其他成员发放补偿款,唯独排除委托人,直接佐证侵权事实;四是第三方证明,确认委托人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益,进一步巩固其在被告处的成员资格唯一性。
(二)明确法律适用与权益主张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出嫁女”是否享有平等分配权。代理中,本律师团队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明确委托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仍具备被告集体成员资格,有权获得与其他成员同等的补偿款分配,被告以“出嫁女”为由区别对待,违反法律规定,构成侵权。
(三)应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程序保障
本案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与质证权利。本律师团队在庭审中,详细陈述案件事实,逐一出示证据并说明其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确保法院充分掌握案件关键信息,为法院采信证据、支持原告诉求奠定坚实基础。
三、案件结果与典型意义
(一)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本律师团队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具备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未向其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被告向委托人支付补偿款88602.7元,案件受理费与财产保全费合计2921元均由被告承担。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胜诉,有力驳斥了农村地区“出嫁女无集体权益”的错误观念,明确了户籍、生产生活状况、福利义务履行情况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核心要素,为同类“出嫁女”“入赘婿”等群体维护集体权益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同时也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集体收益,保障成员平等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唐子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