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原告)自20XX年起与被告建立养殖回收合作关系,约定由委托人提供鸭苗、饲料,待回收成鸭按市场价出售后,优先扣除被告所欠鸭苗款、饲料款,余款归被告,不足则记为被告欠款。合作至20XX年X月,经结算被告累计拖欠款项50004元,20XX年X月被告以曾用名在记账簿“累欠50004元”处签字确认。后委托人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故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求被告支付货款50004元及自起诉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代理核心策略
(一)破除“非买卖合同关系”抗辩
针对被告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应共担风险”,本律师团队结合证据指出: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记账簿记录的“先扣欠款、余款归被告”模式,及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款金额,均符合养殖回收合同中“一方提供物资、一方养殖、按约定结算”的特征,而非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事实合同关系。
(二)夯实欠款事实证据链
被告否认欠款,称无其签字货单。代理中,我们重点提交关键证据:一是被告以曾用名签字的记账簿,直接证明结算后欠款50004元的事实;二是双方过往交易的资金往来与货物交付记录,佐证长期合作中被告持续赊欠鸭苗、饲料的行为,形成完整证据链,反驳被告的事实否认。
(三)明确利息主张的合法性
虽双方未约定利息,但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逾期付款给委托人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有权主张利息。我们援引法律条文,论证以起诉日为起点、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的合理性,确保利息诉求有法可依。
三、案件结果与意义
法院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判令被告支付委托人50004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95元由被告承担。此案胜诉,不仅为委托人追回全部欠款,更明确了养殖回收合同中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依据,为同类纠纷中维护物资提供方合法权益提供参考,也规范了养殖合作中的履约与结算行为。
唐子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