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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轻辩护

发布者:黄强|时间:2023年07月24日|6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罪轻辩护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名通讯网点的代理商营业员,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质,每天能够接触到大量客户的身份信息以及登记在客户名下的手机号码,通过网络认识了刘某,并向刘某以5元左右的价格出售客户信息、手机号码、验证码。刘某购买到客户信息后,与人合谋,使用电脑、手机等通讯工具在互联网上下载框架,建立网站搭建、维护接码平台,获得超级管理员身份,进行接码平台的日常运营赚取非法利益。案发时,王某倒卖手机号码共计700余个,注册各类APP共计3000余个,非法获利约5000余元。

辩护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了的入罪标准,即:“……(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辩护律师从免刑或单处罚金的目标方向进行了辩护。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罚金6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律师点评: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及时的快速发展,国家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检察机关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从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明确,对入罪和量刑的标准均进行了细化量化。律师特别提醒能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的从业者,务必要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防止被不法分子拉拢、利诱,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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