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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未经尸检下葬 律师尽力维权终获赔偿

发布者:黄强|时间:2023年07月28日|6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事故未经尸检下葬 律师尽力维权终获赔偿

基本案情:

患者高某因身体不适到W市中心医院就医,转院后患者即丧失意识,无呼吸心跳,在被医院告知无抢救必要后,家属决定将患者转送回家,患者到家后不久便去世。死者家属认为某中心医院对高某的病情鉴别诊断不足,患者发病后未施以合理的救治措施,选择的转院时机不恰当,在转院过程随诊医生不尽责,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中心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应当对家属进行赔偿,但该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拒绝赔偿。家属遂委托律师诉诸法院。

办案思路:

本案的难点在于患者是在离开医院后在自己家中去世的,去世后未经尸检即下葬,这成了后续维权中的一个障碍。具体到本案,虽然患者是回家后去世的,但根据患者在第二家医院中的病历资料显示,当时的主治医生已经给出了“无抢救必要的”结论,且患者在离开医院返回家中当天就去世了。患者的死亡原因,即使没经过尸检鉴定,但根据民事案件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证标准,结合患者的死亡时间,是完全可以推断出患者死亡原因就是本次患病所致。因此,在诉讼中,就需要重点解决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及其过错程度大小关键问题,并据此来划分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某中心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法院遂判决某中心医院承担30%的过错责任。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

发生医疗纠纷后,很多家属不愿意对亲人进行尸检,因此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死亡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就难以查明,从而给维权造成障碍,被告往往以此来进行抗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从该条规定来看,只有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才是应当尸检。如果患者家属和医方对死因均无异议的,也可以不进行尸检。同时,医疗方应当将尸检程序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患方家属,这是医院方的义务。对于有些患者,保留着比较详实完整的病历记载和诊疗过程,病情的演变过程比较清晰,在诉讼中,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据《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等法规、医学专著进行司法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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