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强|时间:2023年04月28日|22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嫌疑人张某2018年至2020年期间,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非法经营药品,从上线手中收购他克莫司、拜新同、拜糖平、稳心颗粒等药品,加价后向网友及多家药房出售,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张某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辩护思路:
嫌疑人本身就是尿毒症患者,其犯罪起因和动机特殊,社会危害性小,应当有别于普通的非法经营行为。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原因,随着社会发展,看病难、看病贵是老百姓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时代的一粒尘埃,若是落在一个家庭,就是压垮他们的一座大山。高昂的医疗费,让普通百姓生不起病,进不起医院,对于器官移植患者来说更是如此。从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张某的上家均在病友群中认识,下家大多都是进行过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或者其家属是器官移植患者。张某作为器官移植患者,深知病友的痛苦和巨大的生活压力,其低价采购药品后,只是略微加价出售,并没有从中获取暴利。张某的犯罪动机虽然称不上高尚,但也不至于卑劣。张某的行为虽然触及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但买卖药品大多在病友之间进行,具有一定的患者互助性质,其行为可让病友吃到质优价廉的药物,对器官移植患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具有一定裨益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对这种弱势群体互助自救的行为在司法评价中,希望检察机关区别于普通犯罪,以提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裁判结果:
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律师点评: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两高于2022年3月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1号),新解释删除了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第七条:“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同时新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本解释自 202年3月6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5号)同时废止。”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本案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违法性不能成立。
非法经营罪是个口袋罪名,很多行为均被纳入其中。由于司法解释作出了修改,今后无证经营普通药品的行为将不作为犯罪处理,行政处罚不可避免。但国家对于精神、毒麻等管管制类药品的管控仍然非常严格,如果涉及仍然面临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