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亦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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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调解成功

发布者:唐亦垠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02日 1610人看过 举报

2024-08-02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亦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四向原告赔偿医疗费 90000 元(其他费用待鉴定后另行追加);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 年 12 月 24 日 9 时 42 分许,被告驾驶豫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A市建筑设计院门前右转弯时,因观察不周,与原告驾驶的载王二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造成原告倒地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于事发当日被送往A市中医院住院,后转至A市骨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另查,被告驾驶的豫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事故发生时未投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投保义务人应当购买车辆交强险,未购买交强险的,应在交强险理赔范围

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四辩称,同意调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24 年 3 月 16 日前,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 57000 元(包含诉讼费 597.58元、保全费 770 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97.58 元(原告张三实际交纳 1025元,应退还张三427.42 元)、保全费 770 元,由原告张三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唐亦垠律师,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持心理咨询师证书),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刑事法学会会员。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699698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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