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亦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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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辩护

发布者:唐亦垠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28日 822人看过 举报

2025-09-28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A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三,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5 年5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A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 2025年6月27日经A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A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A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亦垠,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A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25]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5 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A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及其辩护人唐亦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三 2024 年5月份在泰国旅游期间结识一名唐姓男子(另案处理)并互加微信。2025 年年初,该唐姓男子通过微信告知张三境外诈骗团伙需在国内找人帮他们把诈骗国内受害人的钱款转移出去,并邀请张三一同参与,每转移 10000 元人民币抽取 11%的佣金,该佣金由唐姓男子及张三平分。被告人张三同意后并接收境外通过飞机APP给其提供的购物卡账号,张三使用购物卡在多家超市购买烟酒、黄金等物品后出售,张三将现金交给他人转移到境外。

1.李四现住A县黄岗镇大石桥村xx公司八亩地宿舍,2025年4月19日李四在接到归属地为马来西亚在网上贷款电话后,根据对方指导添加其工作人员的微信,根据对方微信发的链接下载“浦发在线”app,在该app内提交个人信息进行审批,后提示提交贷款申请时,对方以报警人李四填写申请错误导致系统冻结需要提交3万元保证金解冻为由,让李四提交保证金,李四提交3万元保证金后进行贷款提现时又显示系统冻结,李四发现被骗,李四共计被骗3万元。其中李四向多点新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转账2笔,共20000元。该被骗资金用于购买“北京多点新鲜商务平合”购物卡,订单号分别为:*****************张三使用该购物卡在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老大楼店)购买老凤祥金条后在银川当地通过抖音平台寻找烟酒等贵重物品回收商将购买的金条出售。

2.2025 年5月1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居民王二于当日12 时 40 分许,在北京地铁一号线五棵松站接到来自香港的诈骗电话,称其在“信誉花平台”的贷款已逾期,王二按照对方指示使用农业银行APP扫码支付9629元钱,王二被骗9629 元钱。经查,该笔款项用于在多点新鲜(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平台下物美商业集团购买物品,订单号为:888033107362。被告人张三 2025年5月14日向x美燕郊xx店店员出示订单号为:888033107362的提货单后提走“剑南春 52 度白酒 500m1”白酒 21瓶,后出售给当地烟酒回收商,所得赃款在河北省廊坊市燕郊镇交给唐姓男子安排的中间人。

张三通过上述方式共计购买烟酒、黄金等物品 150 万元左右,销售后将 110万左右现金交给对接人,本人共计获利 50000 元。另查明,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0000元;审理中,缴纳罚金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提请依法惩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三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三的供述,证人李四王二的证言,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支付宝及微信交易明细、手机微信截图,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情况说明,被告人张三的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三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三的违法所得 50000 元依法子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


唐亦垠律师,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持心理咨询师证书),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刑事法学会会员。执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2311699698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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