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由专有部分和共用部分构成。专有部分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而对建筑物加以区分,由此所分割出的兼具建筑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的部分建筑。共用部分是指区分建筑物除专有部分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属专有之附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拥有共有部分一定价值上的份额,而不能对实物进行分割。区分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范围非常广泛,只要不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都是建筑物共有部分。通道属于综合楼的共用部分,若其中一个业主将本属于整栋楼房所有业主的公用通道出售给他人,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当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