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式建律师
王式建律师
山东-枣庄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间借贷纠纷——胜诉!判被告偿还本金20万及利息

发布者:王式建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2日 13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郝先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式建(特别授权),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先生

被告:张女士

原告郝先生与被告李先生、张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年 7 月 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先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式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李先生、张女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先生、 张女士 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 元及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 按月息 1%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李先生、被告张女士承担。 诉讼中原告郝 某某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律师费 (代理费) 、交通费由被告李先生、被告张女士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李先生、张女士夫妻二人原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业务。 2012 年 4 月被告李先生以生产经营需要从原告郝先生处借款100000 元, 口头约定按月利率 2%支付利息。 借款到期后, 被告李先生、张女士未能偿还借款本息。2014 年 4 月 2 日双方对前述借款本息协商确认后,由被告李先生补写了一张 140000元的借条,并向原告郝先生承诺月底先还20000 元,但实际亦未履行。2018 年 8 月 1 日双方再次对前述借款本息协商确认后, 被告李先生重新出具了一张 200000 元的借款条,约定于 2021 年 8 月 1 日为到 期日届期还本付息, 期间按月利率 1%支付利息。 到期后被告刘思 交、张女士再次违约,至今本息未付。

被告李先生、 张女士未作答辩,亦未提交其他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郝先生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私营企业登记查 询结果、婚姻登记查询信息、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农业银行交 易流水、委托合同及发票、保单、保函及发票等证据;经本院审 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 年 4 月 20 日,被告李先生向原告郝先生借款 100000 元,当日 原告郝先生向被告张女士 6228481311889670311 账户转款 100000 元。 2014 年 4 月 2 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先生出具借条, 内容: “今借郝先生现金拾肆万元整(¥: 140000.00) ,李先生,2014.4.2 号,本月还 2 万正”等,被告李先生签名并按手印。后未履行,2018 年 8 月 1 日双方再次结算,被告李先生出具借款条,内容: “为扩大经营范围,提高生产效率,通过银行转账向郝先生借到人 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200000.00, 月利率 1%,于 2021 年 8 月 1 日到期时还本付息;如借款人违约,债务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 追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 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借款人李先生,身份证 号码 370406197801036018,2018 年 8 月 1 日”等,被告李先生签 名并按手印。到期后,经原告郝先生催要,至今未还。

另查明, 2001 年 10 月 10 日,被告李先生、张女士在山亭区 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13 年 12 月 30 日山亭区民政局准予 补发被告李先生、张女士结婚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郝先生与被告 李先生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双方当事人的 真实意思表示, 原告郝先生已完成首次借款的交付义务,其后的两 次结算是被告李先生对本金及利息的确认,被告李先生亦出具借条,同时利息的计算未超出借款时的法律规定,该民间借贷行为合法有效。现原告郝先生要求被告李先生偿付借款 200000 元及利(以 200000 元为基数, 按月息 1%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郝先生要求被告鞠传静偿付借款及利息,因该借款是在被告李先生、张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原告郝先生交付借款时已将款转入被告张女士的账户,足以证明该借款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原告郝先生的此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郝先生要求被告李先生、张女士支付律师费(代理费)20000元,因借条中有约定,结合诉讼标的、 鲁律协[2022]11 号收费标准,支持 19100 元为宜。原告郝先生要求被告李先生、张女士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 600 元,因借条中有约定,并提交票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郝先生要求被告李先生、张女士支付交通费500 元,虽借条中有约定,但其提交的收款收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合理性,同时交通费亦是必然产生的费用,结合本案的实际,本院支持 300 元为宜。被告李先生、张女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李先生、张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内,偿还原告郝先生借款 200000 元及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数,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 1%计算) ;

二、被告李先生、张女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5 日 内,支付原告郝先生的律师费(代理费) 19100 元、诉讼财产保全 责任保险保费 600 元、交通费 300 元;

三、驳回原告郝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式建律师,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院,现为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涉及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枣庄
  • 执业单位: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420********8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