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式建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16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纸箱销售部
经营者: 贾XX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孔XX
被告:谷XX
被告: 彭XX
原告滕州市龙阳XX纸箱销售部与被告孔XX、被告谷XX、 被告彭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滕州市龙阳 XX纸箱销售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孔XX、谷XX、 彭XX及谷XX、彭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州市龙阳XX纸箱销售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孔XX、谷XX向原告支付货款 10800 元及逾期付款期间 利息损失(以 10800 元为基数, 自 2019 年 7 月 20 日起至实际付 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1%计算),被告彭XX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2、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 年 7 月, 被告孔XX、谷XX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 约定以 24 元/ 包的价格从原告处购买土豆包装材料网套大包, 由原告负责运 送。协议达成后,原告依约将被告订购的网套送至被告指定地点, 被告孔XX签收。后经双方核对, 原告累计给被告送货 520 包, 剩余 70 包退货,被告应付货款为 10800 元。但被告之间相互推 诿,至今未支付上述拖欠货款。
被告孔XX辩称,孔XX是代收,当时谷XX生意做得比较大, 收购点多,我在青岛市平度市庞戈庄负责把控质量,来货后签字, 这个点是谷XX设的,原告往这里送货, 孔XX负责帮忙代收, 不 同意支付材料款。
被告谷XX辩称, 孔XX是谷XX雇员,谷XX不欠原告款项, 孔 XX签字的网套款均已支付完毕, 原告提供的均是送货凭证, 不 是债权凭证,谷XX不承担支付货款义务。
被告彭XX辩称, 谷XX是否与原告发生业务关系, 彭XX不 知道,彭XX与谷XX感情一直不好,谷XX对家庭和孩子不闻不问,彭XX自己经营物流公司,供孩子上学和家庭开支,彭XX和谷 XX之间经济独立, 谷XX任何事情彭XX均不知道不清楚, 彭XX 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彭XX未在任何欠据上签字,和原告没有 任何买卖意向,不认识原告,彭XX不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 被告孔XX系被告谷XX的雇员, 2019 年 7 月 原告与被告孔XX达成口头协议, 从原告处购买土豆包装材料网 套大包给被告谷XX使用,由原告负责运送。协议达成后, 原告将 被告订购的网套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孔XX负责帮忙代收。
原告称累计给被告送货 520 包,退货 70 包,因被告一直未 给付货款, 原告为此诉来本院。 原告提供 2019 年 7 月 4 日、2019 年 7 月 5 日、 2019 年 7 月 11 日、 2019 年 7 月 12 日、 2019 年 7 月 13 日五张收款收据, 用户名称处写明“谷某某”,项目“网套 大包”,数量分别为 100 包、 100 包、 120 包、 100 包、 100 包, 其中 2019 年 7 月 12 日收款收据右下角处写明“谷”,其余四张 收据右下角处写明“孔XX代收”。2019 年 7 月 13 日收据背面 手写“520 个-70 退=450X24=10800 元”。以上五张收款收据中均 未标明货品价格。
原告称与被告约定网套大包单价 24 元/包,提交了同时间段 卖给他人的收款收据两份,显示: 2019 年 7 月 1 日销售网套大 包 130 包给马凯,单价 24 元;2020 年 7 月 1 日销售网套大包 105 包给贾波、朱老板,单价 24 元。
被告孔XX表示 2019 年 7 月 12 日不是我签收,其余是我签 收。被告谷XX表示认可孔XX代收签字的四份, 2019 年 7 月 12 日的不认可, 被告不欠原告货款。被告彭XX表示对该笔买卖不知情,原告送货时不参与土豆经营。
第二次庭审时,原告提交 2023 年 4 月 7 日贾XX与孔XX 通话录音一份, 录音显示: ……贾:老孔?我老贾,那个我再确 定下,我在 19 年 7 月 12 号,你安排往兰家谭送的那 100 包网套, 这个是给谁送的? 孔:不是还是那个户头?贾: 是,还是那户头。 孔:也是给谷XX送的。贾:他打电话给你往那送的? 孔: 是。贾: 那个签字的是谁签的你知道不?孔:这个签字的,我一直跟你说, 老贾, 我弄不甚准,某某他给我说的他没签……某某给我说的是 华子签的。贾: 某某给你说的是华子签的?孔: 因为那边点是华 子负责。你反是, 说你反正我昨天我问我问他们了,这个焦点就 是,他说给了,你说没给,就说焦点, 就在这来, 你反正你提供 证据就完了,是不。贾 :行好好好。
被告孔XX、谷XX对录音均无异议。谷XX表示网套款已用现 金支付完毕, 如果欠账会打欠条, 材料包装价格不一样, 以质量 定价格,大包大约是 19-21 元一包。孔XX称当时原告说欠 10800 元,原告让我帮着要账, 我给谷XX说了, 谷XX说给完了, 至于给 没给我不清楚,我没经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 网套款 10800 元, 向本院提交了“网套大包”收款收据五张、贾 XX与孔XX的通话录音一份,被告孔XX、谷XX对录音均无异 议,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采购网套 520-70=450 套, 孔XX系帮 谷XX代收网套,应由被告谷XX承担付款责任。原告提交同时间段 卖给他人的收款收据两份,证明网套价格 24 元/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谷XX抗辩网套款已支付, 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 纳。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息 1 分支付利息, 无合法依据,不予支持, 应按相关规定赔偿利息损失。被告彭XX对案涉买卖关系不知 情,且该买卖发生时其未参与经营,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第五百零九 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 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XX向原告滕州市龙阳XX纸箱销售部支付货款 10800 元;
二、被告谷XX向原告滕州市龙阳XX纸箱销售部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以 108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7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为基础, 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 实际给付之日止,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 30-50% 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被告谷XX向原告滕州市龙阳XX纸箱销售部支付保全保 险费 300 元;
四、驳回原告滕州市龙阳XX纸箱销售部对被告孔XX、被 告彭XX的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70 元, 减半收取计 35 元、保全申请费 170 元, 均由被告谷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