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式建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4日 12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何女士
本律师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王先生
原告何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离婚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 何女士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先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 令原、被告婚生女王某1、王某2由何女士抚养,王先生支付抚养费;3.判令王先生补偿何女士 2020 年 3 月以来的两婚生女抚养 费以及赔偿何女士精神抚慰金,以上暂计 6 万元;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 由王先生承担。诉讼过程中,何女士放弃前述第 3、4 项诉讼请求 并明确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原、被告婚生女王某1、王某2由何女士抚养;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先生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结婚后,王先生疏于履行家庭义务。 自 2020 年 3 月份起,原、被告即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分居期间,王某1、王某2由何女士独自抚养照顾。何女士曾于 2021 年 8 月份提起离婚诉讼。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王先生仍不履行家庭义务,原、被告持续分居距今已逾 3 年。原、 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故此,请求判如前述所请。
王先生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 年 8 月 3 日,何女士呈诉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王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12 月 1 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何女士与王先生离婚。2023 年 2 月 20 日,何女士再次呈诉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 诉讼过程中, 何女士陈述其从业于湖南省长沙市 XX科技(长沙) 有限公司,每月工资收入 5 500 元。
本院认为, 何女士曾于 2021 年 8 月份提起离婚诉讼。 王先生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为促使原、被告和好,本院本着良性思维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有效改善, 截至何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之日,原、被告分居已逾一年。本次诉讼中, 王先生仍拒不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而何女士离婚意志坚决。至此,本院期待的原、被告和好之意愿已不能得以实现,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现确已破裂这一 事实,经调解无效,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何女士请求与王先生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子女抚养权归属, 何女士请求由其直接抚养王某1、王某2,而王先生对此未作实 质性抗辩, 鉴于王某1、王某2随母生活时间较长, 为有利于 王某1、王某2身心健康成长计,本院酌定目前阶段下王某1、 王某2由何女士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经父母双方协 议, 抚养费亦可由直接抚养方全部负担,但不得因此损害子女 合法权益。考量王先生未到庭参加诉讼, 何女士变更请求不再主张王先生负担抚养费,经本院释明,何女士自认以其抚养能力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且不会影响子女健康成长, 基于何女士行使 诉权的自由意思,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何女士与王先生离婚;
二、王某1、王某2由何女士直接抚养。
案件受理费 150 元、财产保全费 620 元由何女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山东省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