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式建律师 时间:2022年12月19日 4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被告某某物流信息服务部经营者韩某“物流小韩”添加原告“在商言商”微信好友,并发出邀约拟与原告彭某某订立运输合同,承诺结款方式为月结,原告表示由公司车辆调度微信号“不傲怎称霸”商某某负责联系。次日,原告的雇员“不傲怎称霸”与被告韩某某微信联系,双方相互确认身份后,达成运输合意。协议约定:待运货物为柴油、承运车辆(以原告调度提报为准)路线(发货地鑫泰或天虹-交货地重庆)、承运价格(吨价560元或吨价510元)、结款方式为月结。后因韩某未及时结算运费诉至法院。
办案思路:
根据委托人提供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雇员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保护。
即便,庭审中被告向原告披露实际托运人或运费结算人为其他公司或其他人。但根据《民法典》第926条之规定,被告以自己的名义与原告达成运输合同,即使运费因案外人未向被告支付,也不能阻却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权利,即要求被告履行拖欠运费的结算义务。
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均支持了我方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