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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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子

发布者: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8月06日 368人看过 举报

2021-08-0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琴、孙悦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2019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9年9月8日归还本息56000元。原告从浦发银行取款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5000元利息,剩余本息一直未付。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浦发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认定事实如下:

1、****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3月8日,作为借款人的**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2019年3月8日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伍万圆整,借款有效期6个月,于2019年9月8日归还本息(伍万陆仟圆整),如不能归还,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日,**自银行卡取款50000元。

2、2019年11月26日,**通过微信向**转账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条、取款记录、还款记录能够证明其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据此,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其中,2019年9月8日前的利息为1000元,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实际向本院交纳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于2017年无锡分所成立。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江苏致祥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0MD0066138T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31320000MD0066138T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