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谈**与被告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陆琴、孙悦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元,并承担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2019年3月8日,被告因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9年9月8日归还本息56000元。原告从浦发银行取款500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借款到期后,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了5000元利息,剩余本息一直未付。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得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所请。
被告俞**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浦发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认定事实如下:
1、谈**与俞**原系同事关系。2019年3月8日,作为借款人的俞**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俞**于2019年3月8日向出借人谈**借款人民币伍万圆整,借款有效期6个月,于2019年9月8日归还本息(伍万陆仟圆整),如不能归还,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日,谈**自银行卡取款50000元。
2、2019年11月26日,俞**通过微信向谈**转账50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谈**提交的借条、取款记录、还款记录能够证明其与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俞**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据此,原告谈**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谈**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其中,2019年9月8日前的利息为1000元,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实际向本院交纳525元),由被告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