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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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和姐夫离婚了,姐夫拖欠的款项能要回来吗?

发布者: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8月03日 1048人看过 举报

2021-08-0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余某1与被告孟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0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被告孟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孟某1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9960元及利息(以39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孟某1承担。事实与理由:孟某1曾系其姐夫,孟某1因买车和进货结欠其借款39960元,经对账于2018年10月30日出具欠条,并约定于2019年1月30日前还清,后孟某1未按约还款,其讨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孟某1辩称:1.其与余某1的姐姐余某2曾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金钱由余某2管理,还款主要由余某2操作,余某2曾告诉其本金已经还清,只剩1万元利息,故其仅认可结欠1万元利息;2.案涉欠条系被十余人围堵、逼迫的情况下所写,写完后报警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案涉借款债权凭证

孟某12018年10月30日向余某1出具欠条,载明向余某1借款3996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还清,如到期不还以货或车抵款。

另外,余某1提供与孟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2019年2月21日,孟某1称:“明天来拉点货先走吧”,“卖掉还钱吧”余某1回复:“我要钱啊”,“你说我要是起诉你,能不能要到钱”,孟某1答:“也得看我有没有钱”,“有钱能要到,没钱我也变不出来”。2019年3月5日,余某1通过微信向孟某1催讨还款,孟某1回复:“我说过,不会赖你的”,“有钱肯定给你”。

二、案涉借款交付情况

余某1陈述,初始借款包括:其2017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给孟某110万元;2018年9月10日因孟某1买车,其刷卡支出2万元;2018年期间其向孟某1送货,孟某1赊账的3000元;2018年10月,孟某1因进货向其借款,其使用pos机刷卡给孟某11万元。余某1提供上述相应10万元的微信转账记录及2万元的信用卡账单。

孟某1对买车涉及的2万元和刷pos机的1万元不予认可,认可存在赊账进货的情况,但不能确定金额。

三、案涉借款还款情况

双方一致认可欠条出具后未有还款,也未曾以货物抵债。

四、其他相关事实

孟某1余某1姐姐余某2曾系夫妻,于2018年10月31日登记离婚。

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张泾派出所出具处警记录证明两份。其中,锡(公)张证412号证明载明:“2018年10月30日00时52分31秒,张泾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有债务纠纷。接警后,我所民警速赴现场,报警人孟某1余某2以及余某2父亲于斯连一起要写离婚协议书,后双方自行前往派出所自行协商处理。”锡(公)张证414号证明载明:“2019年12月30日17时47份,张泾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对方欠钱不还,现人不见了,但家人在现场。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经了解系孟某1余某1和王亚萍钱,现余某1和王亚萍去多多超市找孟某1孟某1不在,余某1、王亚萍打算走司法途径解决,故报警备案。

以上事实,由欠条、微信转账记录、信用卡账单、处警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对存在借贷关系没有异议,对案涉欠条是否为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认定结欠金额存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首先,根据余某1提供之证据,即便双方对部分款项不能达成一致,其交付的借款金额仍远大于欠条确认之金额。孟某1虽抗辩还款至仅结欠1万元,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孟某1抗辩欠条系受胁迫形成,但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而且,根据当日之处警记录,双方系在派出所协调处理,并未体现有胁迫情节,故本院亦不予采纳,对案涉欠条确认之金额予以认定。最后,双方一致认可在欠条出具后未有任何形式的还款。而且,根据双方在欠条出具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孟某1并未对结欠余某1款项提出任何异议。综上,本院依法认定孟某1现结欠余某1借款金额为39960元。关于余某1主张之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孟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余某1归还借款39960元及利息(以39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孟某1负担(余某1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400元由孟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于2017年无锡分所成立。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江苏致祥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0MD0066138T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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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0000MD0066138T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