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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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案子

发布者: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7月28日 584人看过 举报

2021-07-28

律师观点分析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刘某某李某转账35万元,系为安徽省大某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某公司)向李某归还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而非刘某某史某某还款,该认定是错误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1民终字1***号民事判决认定,李某分两次收到10万元、40万元,而二审判决分析认定“该案二审庭审中,李某陈述其认可的第二次还款40万元,分别是2016年6月1日收到25万元,6月2日收到15万元”,二审判决该认定已脱离了前述案件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在前述案件中大某某公司否认该35万元系其向李某还款,刘某某支付该35万元时用途明确为偿还个人债务,二审法院所作分析违背了当事人最初意思表示。2.在史某某刘某某的借款、还款过程中,见证人涂明全程参与,能够还原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明刘某某支付35万元是为自身债务还款,涂明可以向法庭作证,该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1.(2017)皖11民终字***号民事判决虽在认定事实中写明李某分两次收到10万元、40万元,但结合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该案二审庭审中的陈述“原审中陈述第二次还款40万元是分两笔打入被上诉人账户,2016年6月1日是25万元、6月2日是15万元”,该案判决所认定大某某公司归还李某50万元中包括本案刘某某所主张的2016年4月22日汇款10万元及2016年6月1日汇款25万元。由于(2017)皖11民终字1337号民事判决已将案涉35万元认定系大某某公司归还其债务,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35万元不是刘某某归还史某某所出借款项,并无不当。2.根据刘某某提供的与涂明的谈话记录内容,涂明并非刘某某还款事宜的现场亲历者,且刘某某支付李某35万元系通过银行汇款,而非现金形式,故涂明所陈述刘某某已还清其自身债务,证明力较弱,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综上,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于2017年无锡分所成立。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江苏致祥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0MD0066138T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31320000MD0066138T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