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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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年04月25日 263人看过 举报

2021-04-25

律师观点分析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经过认定B/C负事故同等责任,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并确定B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A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替代赔偿。

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于2017年无锡分所成立。是江苏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江苏致祥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320000MD0066138T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
31320000MD0066138T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