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B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支付赔偿款18899.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二项合计1000元,由B负担
江苏致祥(无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