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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仕璐律师
法学硕士,大庆市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成员、律师执业调查委员会副主任、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大庆高新区政府信访维稳律师,大庆市先进人民调解员。大庆市检察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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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万买卖合同纠纷案:精准抗辩驳回原告诉请 成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发布者:翟仕璐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3日 1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原告以被告拖欠其 153230 元安全网货款及利息为由提起诉讼,主张被告于 2014 年出具欠据、2017 年支付部分款项,要求被告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委托我担任诉讼代理人,抗辩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已存在生效判决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本案由此进入审理程序。
律师核心代理工作

精准定位抗辩核心,否定主体适格性

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关联裁判文书,锁定被告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的核心抗辩点。经查证,被告系案涉工地所属公司财务人员,出具单据系履行职务行为,且签字仅为经手人身份,并非欠款人,据此明确原告列被告为主体属诉讼对象错误。
调取生效裁判证据,夯实抗辩依据
重点调取关联案件的二审生效民事判决书及财务账目证据,该生效判决已对案涉 158230 元款项作出认定,驳回原告针对案涉款项的相关诉求,且财务账目可佐证案涉货款归属公司、被告履职的事实。庭审中提交该组关键证据,形成有效抗辩支撑,否定原告的事实主张。
直击证据瑕疵,驳斥原告诉请漏洞
针对原告提交的欠据复印件,指出其存在自行添加内容、未明确欠款主体、无原件核对等瑕疵;同时原告主张被告 2017 年支付 5000 元,却未提交任何转账、收款凭证予以证实,其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借贷关系及付款事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庭审专业辩论,明晰法律适用规则

结合《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解释》相关规定,当庭阐述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举证要求,明确原告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合意,且其陈述与前案主张相互矛盾,同时法庭释明追加适格被告后原告予以拒绝,进一步印证其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方,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诉讼抗辩的全面胜诉。
案件启示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提供了典型思路。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需精准锁定主体适格性、证据瑕疵、生效裁判关联等核心抗辩点,调取关键证据形成完整抗辩体系;同时紧扣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直击原告诉请的事实与法律漏洞,通过专业的庭审辩论与法律适用,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胜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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