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具体计算方式为:从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到满一年的前一日,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例如,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这11个月应得的赔偿为5000×11 = 55000元。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立即与劳动者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的长期权益。若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应赔偿或补订合同,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需提供能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时长等相关证据,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以便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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