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散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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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 量刑建议一年八个月通过庭审辩护判处一年两个月

发布者:佟散旦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7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3127刑初XX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曾用名侯某,绰号“小x”,男,20001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黑龙江省XXX人,住黑龙江省XXXXXX。此次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202311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312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辩护人XX,湖南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庄某,绰号“六六”,男,1996112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XXX人,住福建省XXXXXX。此次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2023117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31213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辩护人佟散旦,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绰号“张X”,男,198811X日出生,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XXX人,户籍所在地湖南XXXXXX,现住湖北省XXXXXX。此次因涉嫌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20231121日被永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31226日被永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顺县看守所。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永顺检刑诉(202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1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10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XX、杜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及辩护人王X、佟散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在网上发现背(走私)一趟手表6万元的信息,为获取高额报酬,经联系国外推特APP 上的“阿虚”(具体身份不详),于2023320日从沈阳乘坐飞机至云南昆明。之后,在“阿虚”的安排下,被告人侯某被接上车到达西双版纳,然后搭乘摩托车来到中国边境,偷渡至缅甸果敢老街。2023510日,被告人侯某进入缅甸果敢老街311阳光国际酒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庄某明知去缅甸是从事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为了获


取高薪,于2023313日从晋江乘飞机到达昆明,之后在当地人带领下,通过乘坐面包车、搭摩托车的方式来到云南边境,然后穿越边境铁丝网被带至缅甸永利酒店、瑞金酒店。20235月,庄某进入缅甸果敢老街311阳光国际酒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被告人汪某明知去缅甸是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为了获取高薪,于20234月从仙桃市搭乘“滴滴”网约车来到云南富源县,之后来到昆明市,在与其女友分开后直接坐车到临沧市南伞边境口岸,后在当地人带领下,通过乘坐小货车、爬山的方式越过边境来到缅甸果敢。20235月初,汪某进入缅甸果敢老街311阳光国际酒店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缅甸果敢老街311阳光国际酒店位于缅甸果敢老街,独栋 6层楼,实行封闭式管理。20235月,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311阳光国际酒店第三层同一办公室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经培训,三人使用公司配发的手机,通过“乐聊”APP社交软件添加好友,聊天,获取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公司的EUETS”诈骗软件上购买虚拟币来投资一些碳中和、新能源等新型产业,以实施诈骗。

2023113日,被告人侯某庄某离开缅甸果敢老街311阳光国际酒店诈骗园区,入境中国云南临沧市南伞国门回国,被民警抓获。20231118日,被告人汪某入境中国云


南临沧市南伞口岸,被民警抓获。

为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实施犯罪活动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且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均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数罪并罚。综上,公诉机关建议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汪某庄某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但均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重。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2、关于量刑:(1)起次要作用,系胁从犯;(2)有自首;(3)积极预缴罚金;(4)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综上,其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请求同案同判,从轻处罚。

被告人庄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2、关于量刑:(1)公诉机关不能单方面撤销原先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以原先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为准;(2)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上述事实,有以下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出入境证明等书证;证人钟文彬、蔡克鸿、杨彪、张云銎的证言;被害人赵旭玮、张乐梅的陈述;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的供述和辩解;辩认笔录、指认图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境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


计时间超过30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的规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意见》第二条第10款(3)项的规定,系其他情节严重情形,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诈骗共同犯罪过程中,侯某庄某汪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对三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在被抓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侯某系胁从犯、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侯某系主观上明知去境外是从事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仍主动联系上线偷越国(边)境,在境外经培训后实施电诈行为,并没有违背其意愿,故不能认定为胁从犯。经查,被告人侯某是入境后被公安民警控制,系抓获到案,不符合自首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对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重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数


罪并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侯某庄某汪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4日,即从2023117日起至2025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4日,即从2023117日起至202512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刑期3日,即从20231121日起至2025117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佟散旦律师,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本科,双学士学位,2016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湘西
  • 执业单位:湖南大凤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3120********0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