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3135000**********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203民初915号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芬,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伟鹏,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赖男某
被告:赖女某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诉请:
1.判令赖男某、赖女某立即向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438106.77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上述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为85817元;之后应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再加收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2.判令赖男某、赖女某立即向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支付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暂计106717元;
3.判令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有权以登记在赖男某名下位于同安区南门里17号601室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赖男某、赖女某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赖男某、赖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下列事项予以认定。
一、借款合同名称:《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1月23日。
三、借款人:赖男某、赖女某。
四、借款本金:3500000元。
五、借款期限:360个月。
六、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
七、借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八、罚息、复利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九、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的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
十、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如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依法应当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的费用。
十一、抵押合同名称:《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十二、抵押合同签订时间:2017年11月23日。
十三、抵押物权属:赖男某。
十四、抵押物名称:同安区南门里17号601室房产。
十五、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十六、办理抵押登记时间:2017年11月30日。
十七、放款日期:2017年12月5日。
十八、实际到期日期:2047年12月5日。
十九、逾期还款日期:2019年3月5日。
二十、欠款最新截至时间:2019年8月21日。
二十一、欠款本金:3438106.77元。
二十二、最新欠款利息、罚息、复利:85817元。
二十三、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06717元、保全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赖男某、赖女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借款本金3438106.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85817元,之后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再加收50%计,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106717元、保全费5000元;
二、若赖男某、赖女某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有权以赖男某名下的同安区南门里17号6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45元,由赖男某、赖女某共同负担。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