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因此,认定自首需同时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包含“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动投案”要考量投案的时间、动机和方式,实践中一般从严认定,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外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具体认定作出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需供述的内容,除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如果是共同犯罪,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