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诗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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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货代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发布者:王诗林律师|时间:2023年10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258人看过


有货代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保护的法益既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秩序,还有国家税款财产安全的双重属性。因此,就有必要探讨该罪规定的虚开行为是指单纯的税法上的虚开,还是指侵害国家税款安全的虚开。如果仅仅只有虚开的形式外观,而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或者在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则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那么有货代开情况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呢?王律师认为是不能的。有货代开,虽然受票方和开票方之间并不存在交易,但不可否认的是受票方因为与其他人之间存在交易,其即有一定的税权,只是因为交易方的原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其税权无法实现。有货虚开的受票人因为其本身有货,因而其受票行为不会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故不能认定为虚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6条,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最高检的观点也是将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作为入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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