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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刑交叉程序问题处理

作者:褚一钻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7次举报

----律师简笔,用于学术、实务交流,欢迎指正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不同的部门法,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法律关系亦不同。然,实践中民刑案件可能存在法律事实交叉,或两者的法律事实虽不同但具有牵连关系,因此有必要厘清各种情形下的程序处理规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01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九民纪要》128.【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

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

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

129.【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

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02

问题提出

从上述法条来看,民刑交叉的程序中法院的裁判处理主要有“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裁定中止”“分别审理或继续审理”这三种。

但是上述法条并未明确何为同一事实、何为不同事实但存在牵连关系,亦未考虑涉刑主体不同对于案件处理是否存在影响。举例来说,买卖合同纠纷当中的买卖合同实际上系案外人作为上市公司财务数据造假的其中一个环节,那么此种情形是否构成同一法律事实,案外人涉刑对民事案件处理有无实质性影响,该如何适用上述三种裁判规则?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2022914日北京市律协发布《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对“同一事实”的判定,应当从行为实施主体、法律关系和要件事实三方面要素分析是否存在同一情形。而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2903号则指出: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是自然意义上事实本身。

可见对于民刑交叉中“同一事实”的认定,其实不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是一个实体性争议。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予以探究。

 

03 

 

何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不同事实但具有牵连关系”

案例1:(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

 

 

基本案情:某某公司与甲公司签署了《采购协议》并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甲公司依据某某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仅能为某某公司生产加工横机设备零部件。2017年,某某公司发现甲公司生产并对外出售的横机设备及部件与某某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横机设备部件外观及技术要求完全相同。因此,某某公司认为甲公司利用某某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非法生产横机设备,给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宁波市公安局审查的事实涵盖了本案某某公司、甲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保密协议》及相关图纸的内容,与原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甲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审法院裁定:一、驳回原告宁波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当事人二审争议核心在于判断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与甲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可见,本案系某某公司以甲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甲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甲公司涉嫌侵犯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本案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尽管本案的案件事实与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商业秘密犯罪案具有重合之处,但某某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涉案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原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232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笔者认为该案例显示民刑案件主体相同的情形下,民刑案件法律事实具有重合之处,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本案当中的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明显不同,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法院应继续审理。

 

案例2:(2017最高法民申2903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若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为同一事实,按照先刑后民;若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按照刑民并行。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并非指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作出规定的要件事实,而是自然意义上事实本身。具体到本案,在怀化中院重审本案过程中,案涉五溪房地产公司巴厘右岸房地产开发项目部的承包人亦即本案实际借款人李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于2014721日立案侦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向怀化中院送达了的《立案决定书》及公函载明: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已初步查明,20125月以来,李闽未经五溪公司同意,擅自利用五溪房地产公司巴厘右岸项目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多万元。该案的集资参与人员达到数十人,其中包括尹良和尹藏锋。因李闽与尹良、尹藏锋之间的借款事实已被列入李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侦查范围,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构成同一事实。故原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尹良、尹藏锋的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该案例显示民刑案件涉刑主体为案外人的情形下,只要民刑案件法律事实为同一法律事实,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法院亦应驳回起诉。

案例32020最高法民再39

 

一审法院认为,刘永顺主张徐庄村委会偿还欠款的依据中加盖的徐庄村委会公章,经司法鉴定均与徐庄村委会的公章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而徐庄村委会的原负责人赵治明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立案侦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遂裁定驳回刘永顺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刘永顺据以主张徐庄村委会返还欠款的《协议书》等依据上加盖的徐庄村委会的公章,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与徐庄村委会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章。而徐庄村委会的原主要负责人赵治明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进行合同诈骗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立案侦查。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裁定驳回刘永顺的起诉,并无不当。刘永顺以本案为经济纠纷为由,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刘永顺主张一审司法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法院认为,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的,应当按照刑事程序处理;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以及要件事实与民商事案件虽有牵连但不属于同一事实的,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本案中,刘永顺依据其与徐庄村委会、振东旅馆分别签订的《协议书》《借款合同》《借款补充协议》《抵押合同》、收条、转账凭证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徐庄村委会、振东旅馆偿还借款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有具体的事实根据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应予受理。虽然《协议书》等合同的经办人、时任徐庄村委会主任赵治明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该刑事案件与本案民事纠纷当事人不同,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属于同一事实赵治明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亦不能当然影响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刘永顺的起诉,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至于上述合同中徐庄村委会公章的真伪以及该些合同的效力等均属于实体审理内容,不是立案受理阶段审查的范围,原审法院可以根据实体审理情况作出认定,本案不予理涉。

综上,刘永顺的再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一、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294号民事裁定及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02民初70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笔者认为该案例显示民刑案件涉刑主体为案外人的情形下,若属于不同法律事实,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法院亦应继续审理。

 

案例4:(2021)京民终961

 

赵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杜鹏、佟昕桐向赵某偿还借款本金利息;4.判决赵某对杜鹏、佟昕桐名下的京房权证×号、京房权证×号、房地证×1号三处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就该三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佟昕桐一审辩称:一、赵某向法院提供的二份《委托书》是伪造的。二、赵某提供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登记都是虚假的。

三、佟昕桐从未向赵某借款。

四、佟昕桐名下的三处房产不是与杜鹏的共同财产。

五、北京市公安局掌握杜鹏伙同他人诈骗佟昕桐合法房产的大量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20181214日,北京市公安局对佟昕桐报称杜鹏涉嫌诈骗一事已立案,并决定进行侦查。

 

在本案审理中,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向一审法院来函称:20181214日,该总队立案侦查佟昕桐被诈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杜鹏(因另案涉嫌骗取贷款罪,已至朝阳区人民法院公诉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相关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将被害人佟昕桐名下房产为杜鹏对外借贷提供抵押担保,涉及借贷金额近3亿元人民币。侦查中发现该案在京涉及三起民事案件,分别在通州区人民法院、平谷区人民法院和一审法院。2019年,通州区人民法院和平谷区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陆续将两起民事案件卷宗移送该总队并案处理。同年12月,一审法院曾与该总队联系称相关民事诉讼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准备移送处理,但至今未收到相关移送材料。经调取一审法院民事诉讼卷宗材料并结合本案的查证情况,该总队认为一审法院(2020)京02民初440号民事案件与该总队立案侦查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涉嫌刑事犯罪。鉴于案件的侦查工作已基本完成,且犯罪嫌疑人杜鹏另案即将审结,为全面核查犯罪事实,避免遗罪漏罪,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特将相关事实情况函告一审法院。随函附有立案决定书等5项材料作为附件。

 

在本案中,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向一审法院来函内容及所附材料,经审查,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确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

 

赵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告赵某起诉状,杜鹏、佟昕桐共同向赵某借款至今未还,其中,数份借款合同均由杜鹏受佟昕桐委托代签,且杜鹏受佟昕桐委托办理了房产抵押及贷款等手续,现赵某起诉要求二人偿还欠款及利息,并确认赵某对杜鹏、佟昕桐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但根据20212月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函件,20181214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佟昕桐被诈骗案;经查,犯罪嫌疑人杜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相关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将被害人佟昕桐名下房产为杜鹏对外借贷提供抵押担保,涉及借贷金额近3亿元人民币,侦查中发现佟昕桐被诈骗案在京涉及包括本案在内的三起民事案件;经调取一审法院民事诉讼卷宗材料并结合本案的查证情况,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本案中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争议事实与涉嫌经济犯罪的事实存在重合,本案赵某起诉涉及的经济纠纷与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侦查所涉经济犯罪的事实属于同一事实,故对于赵某的民事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待公安机关查明有关事实后,如案件仍涉及民事权益纠纷,赵某可依法另行起诉。

 

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笔者认为该案例显示民刑案件涉刑主体为案外人的情形下,若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法院亦应予驳回。

 

综合以上案例并参考2019年刘贵祥专委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对于如何认定“同一事实”提出要从行为主体、相对人和行为本身三方面认定。具体而言:

1.行为主体方面: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的行为是同一主体实施的;

2.法律关系方面: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

3.要件事实方面: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构成刑事犯罪要件事实。

 

04   

结语

综上,民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规则答题可归纳如下:

  1. 若民刑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则应驳回处理;
  2. 若民刑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但法律关系不同,则应分别审理;
  3. 若民刑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只是存在牵连关系,则应分别审理;
  4. 若民刑案件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只是涉及民诉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不宜继续审理的情形应裁定中止。

 

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要从行为主体、法律关系和要件事实三方面认定。对于行为主体往往没有争议,但对于法律关系和要件事实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通过对比本文的几个案例,笔者认为在实践当中更应当加强对于民刑案件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为模式的剖析,有助于更好认定法律关系和要件事实,从而更好适用相应程序规则。


褚一钻-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证券人员从业资格证、基金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48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侵权、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