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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旷升昱|时间:2023年05月16日|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14138号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许勇,岳阳楼区三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汤某某,女,汉族,住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升昱,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汤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受理。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

原告唐某某系使用案外人蔡春枚的银行账户将案涉90万元款项转给被告汤某某,汤某某收款前后的相近时间段内又与其他账户有对应资金往来;被告汤某某称其账户只是用来“过桥”的,是依照案外人刘某某、刘某的指示收款,然后再将款项转至指定账户,故其并非实际借款人。现案外人刘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岳阳市某某岳阳楼分局批准逮捕,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金额较大,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且某某正在对刘某相关犯罪行为立案调查。故本案应先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某某处理。如经某某调查,不属犯罪,原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钰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寒依

书 记 员 方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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