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旷升昱|时间:2023年05月16日|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347号
原告:万XX,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周XX,女,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湖南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升昱,湖南XX实习律师。
被告:曾XX,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廖X,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原告万XX、周XX与被告曾XX、廖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XX
书 记 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