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情:当事人女方A与男方B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男方B所在的村集体向村民包含B分配房屋拆迁安置房,该拆迁安置房系基于拆除A与B婚姻存续期间所建房屋置换的安置房,同时A与B虽已离婚,但其户口仍在B所在的家庭户,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相关政策,该户人均应分配40平方米房屋,该房屋经村集体分配后,一直由男方B占有女方份额未予以分割。后女方A经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二、代理过程:经当事人女方A的委托,律师及时梳理案情,得知A与B 离婚后并未就农村的房屋进行分割,该房屋拆迁时亦将女方作为被拆迁人予以公示。案涉房屋建成后经村集体分配,女方应分配的40平方米房屋包含在分给男方B的120平方米房屋内,现案涉房屋已具备实质分割的条件,但因双方分割问题产生纠纷,以致诉至法院。后经律师与法官及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并考虑到女方抚养其未成年子女,男方最终愿意将另4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分给女方。
三、判决结果
驿城区法院支持了女方A的诉讼请求,要求男方B 向A交付40平方米的安置房。
高艳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