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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赵鹏远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4日 660人看过 举报

2023-10-24

案件描述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远,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何XX。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某项目合作协议》;2.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40,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就某合作项目为原告提供一系列某招商运营服务,合作期限自202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服务费用总计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费用40,000元。直至2022年7月,被告仍未履行上述协议。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服务费、偿付违约金。因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涉讼。

被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表示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系争合同签订后被告即组建团队为原告提供服务,上海疫情封控期间亦未停止服务,直至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提出暂时停止服务后被告才暂停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后因疫情影响,原、被告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提出等价置换和协商,但原告在未与被告沟通的情况下仍诉诸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3月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某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一系列某招商运营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合作期限为3个月,即自202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如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没有完成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内容,则服务期限自动顺延,直至乙方完成为止;第三条约定,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X等内容。

2022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第一期费用40,0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某项目合作协议》、银行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出账回单,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某项目合作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恪守。然协议开始履行后,恰逢上海疫情暴发,上海政府依法采取了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交通管制、强制隔离等防控措施,以防止疫情扩大和传播。被告提出的“某”等服务形式暂无实际履行的可能性。2022年6月,上海政府逐步解除封控措施,系争协议具备履行的可能性,但原告在2022年6月22日通过微信询问被告合同履行情况,被告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以公司经营受疫情形势影响为由提出“协商退款”。2022年7月期间,原告在微信群中持续询问终止协议及退款事宜,并明确表示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未予明确回复,直至2022年8月15日才明确告知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本院认为,被告在2022年6月合同具备履行条件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且实际上至今亦未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关于合同解除的时间,鉴于原告在2023年7月27日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退款,即向被告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此时间为《某项目合作协议》的解除时间。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返还支付的相关费用。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返还服务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返还的金额,被告虽表示其在协议签订后第一时间组建服务团队并交付了一个剪辑视频,但该视频明显不符合合同要求。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被告亦未进行修改,亦未继续制作和发布视频。被告的合同履行效果远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至少发布招商视频50条,视频全部播放量需累计达到500万次以上”的要求。由于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他履行情况,故本院认定被告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构成严重违约,应返还原告服务费4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根据公平诚信原则,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被告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金额为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签订的《某项目合作协议》于2022年7月27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公司服务费40,000元;

三、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公司违约金2,000元;

四、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公司律师费5,000元。

 


赵鹏远,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投融资综合法律服务、民商事纠纷处置等业务领域。曾为浙江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法、法律顾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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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120********17 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法、法律顾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