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鹏远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4日 1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贺XX,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远,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XX,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贺XX与被告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远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贺XX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1年8月15日向原告贺XX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22年2月8日归还5000元,后被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剩余25000元欠款于2022年2月25日归还10000元,剩余每月归还5000元。因被告未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林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林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贺XX借款2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