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鹏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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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

发布者:赵鹏远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14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远,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与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赵鹏远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59197.87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6853.77元(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以411590.2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违约金为17945.33元;此后以459197.87元为基数,暂计算至2021年12月6日,违约金为8908.44元;实际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一、材料公司供应的墙纸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要求。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第五条第2款,材料公司提供的墙纸及相关辅料不得低于国家、省、市标准、行业标准。如装饰公司的要求高于上述标准,以装饰公司要求为准。第七条第1款,装饰公司在材料到场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发现确实因该批材料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须符合业主方第三方材料检查要求)而引起但工程质量问题,如返工、工期延长等经济和工期损失均由材料公司承担。附件三,第二条第1款,材料公司保证供应的产品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第3款,材料公司认可装饰公司的产品验收制度,并在对供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时,严格遵守装饰公司对产品验收制度及业主方的验收制度。材料公司的墙纸在现在施工张贴上墙后存在色差,导致装饰公司工程无法通过验收,对此装饰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了材料公司,并要求材料公司按约定对不合格的墙纸予以补充发货。但材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装饰公司无法通过验收部分的墙纸予以补充发货,导致装饰公司另行采购墙纸、工期延误,产生相应损失。二、装饰公司未付款,系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应承担利息损失。装饰公司未向材料公司付款,系因材料公司违约在先,材料公司供应的墙纸因存在色差等问题,未能通过业主方的验收,且材料公司未按约定补发,也不愿意承担装饰公司的相应损失。问题墙纸灭失责任亦不在被告。综上,因原告质量问题造成被告装饰公司的损失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采购品牌材料墙纸及相关辅料,合同总价款为975800元整,暂定总价。双方确定的价格中包含税费、运输费、卸货费、安装费(如有)、加工费(如有)、售后服务费等一切费用;4.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后,下单前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预付款10%,乙方提供发票后,甲方按照发票账户打款;乙方根据甲方订货单安排订货,供货周期25天,其中货运日期3天;批次到货后45天内支付本批次货款的80%,下批次订单发货前结算至上批次货款的100%,最后一批次货物到货后45天内付至95%,留5%尾款至项目交付(2021.06.30)完成,墙纸无质量问题,45个工作日结算给乙方;4.3结算:最终结算以甲方现场指定人员签收数量为准,须经甲方签字确认。乙方按照每次供货的金额开具发票后,甲方按照发票账户打款;6.5材料到达指定地点后,甲方及时指派人员钱XX对材料的数量进行验收;7.1甲方在材料到场验收时未发现质量问题,但在使用时或使用后发现确实因该批材料质量未到达规定要求(须符合业主方第三方材料检查要求)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如返工、工期延长等经济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以双方协商为准;8.1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可要求更换或退货,更换视作逾期交货,退货视作不能交货,并承担违约责任。按照逾期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如因此造成甲方不能按业主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造成业主方或相关单位索赔时,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8.7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二计算付给乙方,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2月11日期间,被告指定人员钱XX签收了原告交付的货物,并在材料/设备送货清单(签收单)中签字确认。

2020年12月4日,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工作人员墙纸出现色差问题。2021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工程联系单。2021年5月8日,原告复函称:“X

截至开庭时,被告尚未支付原告货款459197.87元。

另查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886233.22元发票,被告均已完成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原告已向被告交付案涉货物,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59197.87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截至2021年12月6日止的违约金26844.25元及以货款459197.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超出部分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交付的墙纸存在色差且造成被告损失应予抵扣货款的辩称意见,现被告主张存在的问题墙纸已灭失,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墙纸色差问题系原告交付的墙纸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亦未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墙纸面积及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其发现墙纸问题后已告知原告进行处理,但原告未予处理,故墙纸灭失责任应归咎于原告,但被告自行撕下墙纸后未予保管亦未予告知原告而自行处理系直接导致墙纸灭失的根本原因,本院对该辩称意见亦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9197.87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12月6日止的违约金26844.25元及以货款459197.87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杭州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赵鹏远,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投融资综合法律服务、民商事纠纷处置等业务领域。曾为浙江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法、法律顾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