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庭前诸谢,紫荆花下三田。埙篪和好兄弟贤,父母心中欢忭。而后来,先人长去,兄弟阋墙,欺妄擅作,可悲可叹。多少争财竞产,同根苦自相煎。劝世人,常记和气良善,举头三尺有神明。
笔者代理过一起因老人去世,几个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争遗产的案件。为了老人留下的一点财产,在法庭上全然不顾念骨肉亲情,一个指着另一个的鼻子破口大骂。曾经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却一朝反目成仇,未免令人感到悲哀。
继承制度古往有之,中国古代的继承以身份继承为主,即生者承袭死者的身份,如继承王位、爵位或家长身份。现代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已无身份继承而只有狭义上的财产继承。那么我国《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继承制度的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条是关于继承方式及其相互关系的规定。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简单说,法定继承就是在死者没有留下遗嘱,或者对于遗嘱不涉及到的财产进行分配的方式。法定继承第一看继承人,第二看分配财产的范围,第三看每个人分得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由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
至于遗嘱继承,立法上确认了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民法典》规定了以下几种遗嘱形式合法有效: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